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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企業資產計稅基礎簡介

中國稅務
企業資產計稅基礎簡介

資產計稅基礎是指企業在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即某項資產在未來期間計稅時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企業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下為各項資產計稅基礎的詳細規定:

一、  固定資產

企業所得稅法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按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1. 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 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4. 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5. 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6. 改建的固定資產,除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二、  無形資產

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1. 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 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 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三、  存貨

企業所得稅法所稱存貨,是指企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品或者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貨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1. 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2. 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該存貨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3. 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穫的農產品,以產出或者採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為成本。

四、  投資資產

企業所得稅法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准予扣除,其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1. 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2. 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五、  生產性生物資產

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農產品、提供勞務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1. 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2. 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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