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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問題

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非居民企業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規避企業所得稅義務的,稅務有權重新定性該間接轉讓交易,將其確認為直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

一、  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的定義

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是指非居民企業直接持有,且轉讓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國稅法規定,應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中國境內機構、場所財產,中國境內不動產,在中國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資產等。

二、  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定義

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是指非居民企業通過轉讓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境外企業股權及其他類似權益,產生與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相同或相似實質結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業重組引起境外企業股東發生變化的情形。

三、  判斷合理商業目的需考慮的因素

判斷合理商業目的,應整體考慮與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相關的所有安排,結合實際情況綜合分析以下相關因素:

  1. 境外企業股權主要價值是否直接或間接來自於中國應稅財產;
  2. 境外企業資產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間接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構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間接來源於中國境內;
  3. 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是否能夠證實企業構架具有經濟實質;
  4. 境外企業股東、業務模式及相關組織架構的存續時間;
  5. 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境外應繳納所得稅情況;
  6. 股權轉讓方間接投資、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與直接投資、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的可替代性;
  7. 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在中國可適用的稅收協定或安排情況;
  8. 其他相關因素。

啓源溫馨提示:

在實際稅收征管處理中,稅務往往會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對交易的整體安排和所有要素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通常來講稅務會綜合通過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量:

  1. 通過被轉讓的境外企業股權價值來源以及境外企業資產和收入構成來判斷間接轉讓交易的主要標的是否為中國應稅財產。
  2. 通過功能風險分析判斷被轉讓的境外企業及下屬其他境外中間層公司的經濟實質。通常從相關企業股權設置以及人員、財產、收入等經營情況和財務信息入手,分析被轉讓企業股權與相關企業實際履行功能和承擔風險的關聯性,及其在企業集團架構中的實質經濟意義。
  3. 通過時間間隔考量間接轉讓交易及相關安排的籌劃痕跡。
  4. 通過境外應繳稅情況判斷是否存在跨國稅收利益。境外應繳納所得稅情況包括股權轉讓方在其居民國應繳稅情況和被轉讓方所在地應繳稅情況。應繳稅情況不僅考慮間接轉讓交易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款,還要考慮境外盈虧抵補、虧損結轉等影響境外所得稅稅基的境外稅收法律適用情況。如果在股權轉讓方居民國和被轉讓方所在地總體應繳納所得稅低於該間接轉讓交易在我國應繳稅數額,那麼就可以證明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存在跨國稅收利益。
  5. 通過直接投資、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與間接投資、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間的可替代性分析判定間接交易是否存在合理商業實質。可替代性分析會從市場准入、交易審查、交易合規和交易目標等多種商業和非商業因素進行考慮,不會僅憑單一因素(如市場准入限制)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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