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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遠程工作稅務問題

在台灣遠程工作稅務問題

Terry原先在美國擔任工程師,疫情爆發後公司讓員工異地辦公、自由選擇上、下班時間,因此Terry和多位外國工程師返回家鄉,在海外遠程作業。回台灣工作將近半年的Terry,也漸漸習慣不用進辦公室的工作模式,不過此時Terry才想起,這份海外公司支付的薪資所得,在2023年報稅時是申報海外所得嗎,還是應該申報台灣薪資所得,應該列在哪一個項目才正確呢?

台灣個人在台遠程為國外公司工作,首先要釐清個人在台灣是否有戶籍,是否享有勞、健保。如果個人在台灣有戶籍,這時要看居住在台灣的天數是否超過31天、90天,以及經濟重心在不在台灣境內,而經濟重心的判斷標準之一,會看個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為台灣的稅務居民。

如果個人在台灣居住未超過31天,經濟重心也不在台灣,那麼就不屬於稅務居民,薪資收入不需扣繳。

但如果居住在台灣超過31天,或是個人有戶籍且有勞、健保,或是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台灣稅務居民,這時個人就屬於台灣稅務居民。等到報稅季來臨時,個人在海外領取的薪資收入,如果超過新台幣100萬元時,就要列在「海外所得」申報所得稅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

如果在台灣居留天數超過90天,這時海外領的薪水也會變成台灣境內所得,台灣稅務居民要將境外公司支付的薪水,申報綜合所得稅,而不是海外所得(無法享有新台幣670萬免稅)。

所以Terry明年要不要報稅呢,答案是要的。因為Terry在台灣有住所(戶籍),且回台工作的天數已超過90天,因此美國公司支付的薪水,要歸為台灣境內所得,Terry在2023年5月報稅時,要將收入申報一般所得稅,薪資收入不能適用海外所得新台幣670萬元的免稅額。

但對於Terry的另外一位日本籍同事大樹,居住在台實行辦公度假(workcation)計劃,是否要將美國公司支付的薪水在台灣申報呢?

因為大樹是寄居台灣的外國人民,所以屬於外籍人士,而外籍人士取得勞務報酬,是否要納稅則要看居留天數決定。他在台灣境內提供勞務,居留未超過90天,並無台灣的納稅義務。反之,若大樹居留台灣超過90天,此時就要將美國公司支付的薪水在台灣申報,在離境前依照扣繳稅率申報完稅。

而大樹原本就計劃,只在台灣實行30天的辦公度假計劃,因此不用將美國公司支付的薪資在台灣申報;若外,若大樹另外向台灣境內公司接案,此時,無論拘留天數,台灣境內公司支付給小松的所得,就屬於台灣來源所得,台灣境內公司有責任為大樹扣繳稅款繳。

以表格整理如下:

地區

判斷是否為台灣稅務居民

課稅方式

(1)戶籍

(2)居留天數

(3)經濟重心在台灣 ()

台灣居民

>1

是台灣稅務居民

5月需做結算申報

雙重國籍

(:華僑)

<31

非台灣稅務居民

5月需做結算申報

<31

是台灣稅務居民

5月需做結算申報(列在海外所得, 670萬免稅額)

超過 31(包括31) ~未滿90

是台灣稅務居民

5月需做結算申報 (列在海外所得, 670萬免稅額)

> 90(包括90)

是台灣稅務居民

5月需做結算申報 (列在境內所得, 670萬免稅額)

外籍人士

<90(包括90)

不適用

非台灣稅務居民

1.       由台灣境內公司給付-按扣繳率18%扣繳

2.       自境外僱主給付-免課

超過90~未滿183

不適用

非台灣稅務居民

1.       由台灣境內公司給付-按扣繳率18%扣繳

2.       自境外僱主給付-離境前主動申報

>183(包括183)

不適用

是台灣稅務居民

5月需做結算申報 (或離境前主動申報)

申報金額需包括自境外僱主所取得之薪資


註:「經濟重心在台灣」係指: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台灣境內。
(三)在台灣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台灣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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