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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 -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相關規定

中國稅務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相關規定

一、  徵收目的及對象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中國政府根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旨在支持殘疾人事業發展而向用人單位徵收的政府性基金。殘保金的徵收是為了保障殘疾人權益,促進其就業,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

二、  申報徵收期

  1. 按年申報繳納。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年6月1日到6月30日期間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疾人保障金。
  2. 按季申報繳納。用人單位應當在季末終了後15日內(節假日順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疾人保障金,每季申報繳納額為全年應繳納額的四分之一。

註:按年一次性繳納殘保金壓力較大的用人單位,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季申報繳納殘保金。

三、  計算方法

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應當繳納殘疾人保障金。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殘保金=(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對應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障人士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上年在職職工人數

註:徵收比例各地不同,具體詳詢各地主管稅務機關。

四、  優惠政策

  1. 自2018年4月1日起,殘保金徵收標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

  2.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在職職工人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徵收殘保金。

  3.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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