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中小型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根据越南国会通过的第 198/2025/QH15 号决议,自2025年5月17日起,首次注册成立的中小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免征三年。
越南政府于2026年1月15日颁布了第20/2026/ND-CP号法令对相关免税政策进行了详细说明,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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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企业自其企业登记证首次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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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期自企业首次取得企业登记证之年度起连续计算,无论企业当年是否产生收入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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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第198/2025/QH15号决议生效之前已取得企业登记证,且在决议生效时仍处于适用免税优惠期内的企业,则可在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
但以下情形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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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并、兼并、分拆、分立、所有权变更或经营类型变更而新设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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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企业,但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非出资成员的情况除外)、普通合伙人或出资额最高者在另一家正在经营或已解散但解散之日起至新企业设立之日未满12个月的企业以法定代表人、普通合伙人或出资额最高者的身份参与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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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的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所得项目。
中小企业是指年均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不超过200人,并满足以下两项标准之一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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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不超过1000亿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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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自然年度的总收入不超过3000亿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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