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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注册和保护指南(10) -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中国商标注册和保护指南(10 -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如果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局撤销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包装,集装箱或交易文件上使用商标、或在广告、展览和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为连续三年,按照中国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计算的前三年期间。


在收到商标局提供使用证明的通知后,注册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最近三年使用商标的证据。如果在期限届满前没有作出响应,商标局将作出决定撤销该商标。


如果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满意,申请人或注册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覆审请求。


申请撤销商标注册的文件规定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2)由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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