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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个人综合所得税简介

台湾个人综合所得税简介

一、
概览

凡在台湾有所得之个人,应就其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在台湾的居民(含台湾居民与外籍人士),需按照所得总收入扣除免税额与扣除额后的金额合併收入纳税。若外籍人士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境内居留合计不超过九十天者,其台湾境外所取得之劳务报酬,不视为台湾来源所得。但若取自台湾境内雇主所支付之报酬,则需依照规定扣缴税率(18%或6%)就源扣缴,不适用免税额及扣除额。

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境内居留超过九十天,但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境内居留合计不超过183天者,属于台湾非居住者,在台湾境内没有其他来源收入,仅在台湾境内取得劳务报酬(薪资)且已预扣缴18%的扣缴税率,该外籍人士不需办理结算申报。实际上,台湾非居民者大多选择自愿办理结算申报,不考虑免税额及扣除额,以在台湾保持良好的税务记录。

台湾境内居住的个人係指在台湾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住境内者;在台湾境内无住所,而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者。

二、 课税所得

下列细项包含在课税所得内:

(一)    生活费津贴;
(二)    出差旅费;
(三)    搬迁津贴;
(四)    眷属津贴;

雇主协助员工申办劳保、健保并缴纳其费用。

三、
免课税所得

下列细项包含在免课税所得内:

(一)    雇主协助员工支付的税款;
(二)    房租津贴;
(三)    伙食津贴每月最高新台币1,800;
(四)    超时加给,每月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46小时;
(五)    出差旅费。

四、
扣除额和免税额

纳税义务人就标准扣除额或列举扣除额择一减除后,再减除特别扣除额:

标准扣除额:以2011年爲例,单身者扣除新台币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新台币152,000元。

列举扣除额包含以下,其具备某些限制:

(一) 捐赠扣除额;

(二)
保险费扣除额:每人(以被保险人为计算依据)每年新台币24,000元。但实际发生之保险费未达新台币24,000元者,就其实际发生额全数扣除。但纳税义务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的全民健康保险费(含补充保险费),得不受金额限制,全数扣除;

(三)
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

(四)
灾害损失扣除额:纳税义务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亲属之财产遭受不可抗力之灾害损失。但受有保险赔偿、救济金或财产出售部分不得扣除;

(五)
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支付之利息应先扣除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后,以其馀额申报扣除,且每户以新台币300,000元为限;

(六)
房屋租金支出:每户以新台币120,000元为限。


特别扣除额包含以下,其具备某些限制:

(一)
财产交易损失扣除额:不得超过当年度申报之财产交易所得;

(二)
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每人新台币104,000元;全年薪资所得未达新台币104,000元者,仅得就其全年薪资所得总额全数扣除;

(三)
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合计全年不超过新台币270,000元者,得全数扣除,超过新台币270,000元者,以新台币270,000元为限;

(四)
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每人104,000元;

(五)
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每人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实际发生数为限。


以2011年爲例,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的免税额为新台币82,000元。

五、
税率级距表

下表为2011年度综合所得税之税率级距表:

综合所得税额(新台币)

税率

1-500,000

5%

500,001-1,130,000

12%

1,130,001-2,260,000

20%

2,260,001-4,230,000

30%

4,230,001元以上

40%


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境内居留合计不超过183天的外籍人士需依照规定扣缴税率(18%或6%)就源扣缴。

六、 最低税负制

所得基本税额(Income Basic Tax, IBT)自2006年起生效。(请详阅营利事业所得税)根据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扣除非现金捐赠以及免课税所得(例如:未上市柜股票交易所得、员工分红配股)应包括在个人综合所得税内,并须缴纳所得基本税额。从2010年开始,海外所得也须依据《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缴纳综合所得税。

七、 外籍人士个人综合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身份

课税所得

税率

申报需求

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境内居留合计不超过九十天者

在台湾境内提供劳动服务及取得劳动报酬

18%

无(依法扣缴所得)

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境内居留超过九十天,但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境内居留合计不超过183天者

在台湾境内提供劳动服务及取得劳动报酬

18%

有(以非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的身份申报)

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者

在台湾境内提供劳动服务及取得劳动报酬,扣除免税额与扣税额的净额

变动

有(以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的身份申报)


八、 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

台湾境内居住者应于次年度 5月1日到5月31日以结算申报方式办理当年度所得税申报及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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