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在发票制度下,可以保存信用卡公司每隔一定期间发出的“账单明细”作为依据扣除进项税额吗? 日本公司在使用业务用信用卡时,通常每隔一定期间会收到由信用卡公司发出的“账单明细”,其中按照《电子账簿保存法》的规定、通过互联网直接下载保存“账单明细”的情况较多。 在发票制度施行前,仅保存信用卡公司发出的账单明细,不适用进项税额扣除,发票制度施行后,该账单明细不被视为合格账单,因此同样不适用进项税额扣除。原因在于,账单明细由信用卡公司发出,而并非是由转让应税资产的经营者编制、交付的文件,不符合现行消费税法对请款单(日文“請求書”)的定义。 所以,在发票制度下,信用卡公司发出的账单明细不能作为合格账单用于进项税额扣除。 |
二、 |
使用信用卡交易时,需要保存什么文件作为合格账单? 2023年10月发票制度实施前,只保存信用卡公司发出的账单明细无法扣除相关进项税额。此外,针对低于3万日元的交易,允许通过保存记载有一定事项的账簿扣除进项税额,例如职员乘坐的士外出办公的费用,即使职员不小心遗失的士费账单,但只要企业在账簿中详细记载,仍可以在计算应缴消费税额时,扣除该的士费的进项税额。 2023年10月发票制度实施后,上述针对低于3万日元交易的特殊规定被取消。不论交易金额是否低于3万日元,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如交易对方(店铺等)属于“合格账单发行事业者”,则应保存对方发出的收据及使用明细(日文“領収書”及“利用明細”),否则无法扣除此次交易的进项税额。 |
三、 |
之前没有保存店铺发出的收据或使用明细,还可以扣除那些交易的进项税额吗? 2023年10月发票制度实施前,针对低于3万日元的交易,允许使用保存记载有一定事项的账簿扣除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未保存收据或使用明细的、金额低于3万日元的交易,仍适用进项税额扣除,并不会产生问题。 2023年10月发票制度实施后,即使是金额未满3万日元的交易,亦应妥善保存交易对方(店铺等)发出的收据及使用明细,以扣除相关进项税额。现实中,出于旧制度的习惯,个人或公司未保存未满3万日元的交易收据之情况可能不在少数。在没有保存收据或使用明细的情况下,无法扣除进项税额,对于该问题亦不例外。 发票制度实施后,企业应迅速落实保存未满3万日元的交易中的相关收据及使用明细这一规定,事前向役员及职员普及发票制度、转变原有观念、改变旧习惯、整备会计部门、发布公司内部新规定等,是目前日本企业的工作重心。 |
四、 |
如驾驶车辆进出高速公路时使用ETC信用卡缴费,自动缴费后并没有得到交易对方发出的发票,该怎么处理? 2023年10月发票制度实施前,由于ETC信用卡的交易金额(高速公路通行费)通常低于3万日元,因此一般情况下,很少保存ETC信用卡明细,且信用卡明细原本就无法作为进项税额扣除的依据。发票制度施行后,使用由信用卡公司的ETC信用卡出入高速公路的,除保存信用卡明细之外,应通过在线“ETC使用对账服务”取得电子版简易发票。 |
五、 |
车辆停放在投币式停车场,在自助机投币缴费时,什么文件可作为合格账单? 根据发票制度的自动贩卖机特例,针对在自动贩卖机或自助服务机购买金额低于3万日元的商品或服务时,免除卖方开具合格账单的义务,允许买方可以在只保存账簿的情况下扣除相关进项税额。 但是,投币式停车场的自助机并未纳入自动贩卖机特例的对象范围。因此,停驻车辆在投币式停车场的,应保留投币式停车场自助机开具的、相当于简易发票的收款单(日文“レシート”)。除投币式停车场的自助机之外,自助卖票机及网上银行亦不适用自动贩卖机特例。因为上述机器只有收取交易金额的功能,未发生资产转让。 |
参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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