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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与德国社会保障互免协定的相关问答

答案
为有效解决中国、德国两国在对方国工作的人员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两国于2001年7月12日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协定》于2002年4月4日正式生效。本文将以问答形式予以解答相关问题,以供启源的客户们参考。

问:
《协定》中互免的保险费是什么?
答: 法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德称“就业促进费”)。

问:
中方哪些人员可以免除在德国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
答:
一、
派遣人员。指中资公司、企事业等单位派驻德国办事处、联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 子公司人员。指中资公司、企事业等单位在德国子公司的工作人员。
三、 无雇主人员。指在中国国内的无雇主人员。
四、 船员。
五、 外交雇员。指中国驻德外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雇用的中方人员。

问:
德国哪些人员可以免除在中国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
答:
德国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与中方适用人员的条件类同。

问:
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是多久?
答:
第一至四类人员首次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60个日历月。如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免除期限可延至96个日历月。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给予最后一次免除。
第五类人员,经雇佣双方申请,免除期限不限。

问:
申请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
申请人需提交《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申请免除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问:
没有《证明》的德国在华人员,可以申请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吗?
答:
不可以。凡不能提交《证明》的德国在华人员,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督促其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

问:
除了免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外,德国在华人员的其他社会保险也可以申请免缴吗?
答:
不可以。除《协定》规定的免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外,德国在华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中国其他社会保险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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