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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与韩国社会保障互免协定的相关问答

答案
为有效解决中国、韩国两国在对方国工作的人员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两国于2012年10月29日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协定》于2013年1月16日正式生效。本文将以问答形式予以解答相关问题,以供启源的客户们参考。

问:
《协定》中互免的险种是什么?
答: 中国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韩国为国民年金、政府公务员年金、私立学校教职员工年金、雇佣保险。

问:
中方哪些人员可以免除在韩国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
答:
一、
派遣人员。指国内企业等单位派遣到该单位在韩国设立的公司或机构(包括该单位的分公司、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已在国内参保工作人员。
二、 短期就业人员。指中方在韩国被有经营场所的雇主雇佣、雇佣期限不超过5年的已在国内参保人员。
三、 自雇人员和投资者。指中方在韩国临时从事自雇活动和依法注册投资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并在韩国居住、在该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中任职的已在国内参保人员。
四、 在航海船舶和航空器上受雇人员。指在悬挂中国船旗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员及通常居住在中国领土上,在船旗为韩国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员;受雇企业总部在中国的航空器上受雇的管理人员或机组成员。
五、 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指中国驻韩国外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雇用的中方人员。
六、 政府或公共机构受雇人员。指受雇于中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被派到韩国工作的人员。

问:
韩国哪些人员可以免除在中国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
答:
韩国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与中方适用人员的条件类同。

问:
派遣人员和短期就业人员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是多久?
答:
派遣人员首次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60个日历月。如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免除期限可延至120个日历月。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予以最后一次免除期限的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6个日历月。
短期就业人员免除期限最长为60个日历月。

问:
申请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
申请人需提交《参保证明》,申请免除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问:
没有《参保证明》的韩国在华人员,可以申请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吗?
答:
不可以。凡不能提交《参保证明》的韩国在华人员,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督促其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

问:
除了免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外,韩国在华人员的其他社会保险也可以申请免缴吗?
答:
不可以。除《协定》规定的免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外,韩国在华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中国其他社会保险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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