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问答(四十七)
问: |
境内非企业组织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关于“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应如何提供? |
答: |
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投资主体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 |
问: |
投资主体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材料中的真实性承诺书应由谁签署? |
答: |
真实性承诺书应由作出该项决策的人员签署。例如,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文件是董事会决议的,真实性承诺书应由参与该项决策的董事会成员签署。又如,境外投资项目由管理层决策的,真实性承诺书应由参与项目决策的企业高管(总裁或总经理、主管的副总裁或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务总监、首席合规官等)签署。 |
问: |
11号令要求提交了大额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情况报告表。后续工作中,原报告表中的投资内容拟发生变更,是否需要履行变更手续? |
答: |
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3亿美元以上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在实施过程中投资内容拟发生变更,境内企业可再次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说明变更情况。 |
问: |
投资主体在完成境外投资后应如何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
答: |
根据11号令第四十四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详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13“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的填报指南。 11号令所称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
问: |
境内企业通过香港子公司进行跨境投资的备案准入条件有哪些? |
答: |
投资主体存续期满1年;单项投资金额达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目标企业存续期满1年等核心要件。 |
问: |
中国内地企业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展ODI的申报材料有哪些? |
答: |
主体资质文件: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公司章程及历次变更文件 投资项目证明:目标公司注册证明、投资协议、股东协议等法律文件 资金来源说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外汇来源说明 合规承诺文件:企业合规经营承诺书、投资项目ESG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