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问答(五十五)
问: |
投资主体申请对已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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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投资主体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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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申请延期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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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投资主体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延期应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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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3亿美元以上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原报大额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情况报告表中的投资内容拟发生变更,是否需要履行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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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3亿美元以上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在实施过程中投资内容拟发生变更,境内企业可再次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说明变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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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境内企业A此前办理了项目备案,但目前该项目因商业原因中止,企业A应履行什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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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企业可以提交项目情况报告,将有关情况告知备案机关。若资金已经汇出境外,建议企业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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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境内企业已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是否需要在有效期内完成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所有投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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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是指境内企业需在有效期内开始实施该境外投资项目。企业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始实施该境外投资项目,也未申请项目变更或延期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企业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开始实施该境外投资项目的,在投资内容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实施该项目,直至完成已核准或备案的有关投资内容。 如企业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已完成所有投资内容后,拟对同一标的实施再增资或股权收购等行为,则不属于项目变更范围,企业需重新办理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