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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相关问答(二)

答案
问: 外国投资者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 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2. 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3. 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

问: 实有资产如何界定?
答: 实有资产指财务报表中的总资产。

问: 管理的实有资产如何定义?
答: “管理”应当指实质性、经常性对资产的经营决策产生影响,因此自然人投资者担任控股股东、实控人、非独立董事的企业,以及通过协议等方式取得委托经营权的企业,如对经营决策产生实际影响,可以认为是其管理的实有资产。

问: 境外自然人全资持股的非上市企业所持有的资产能否计算为其实有资产?
答: 自然人持有资产应当与公司持有资产作区分处理,不应被直接视为自然人持有的资产。

问: 外国投资者的实有资产不符合条件还能否进行战略投资?
答: 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有资产总额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但其全资投资者(指全资拥有前述主体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进行战略投资;此时,该全资投资者应作出承诺,或者与该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约定,对有关投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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