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问答(四十)
问: |
境内企业A拟设立境外企业a,并已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因拟注册的境外企业a名称被占用等原因,a实际注册的名称与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中列明的名称不一致。境内企业A是否需要履行变更手续? |
答: |
新设企业的名称发生变更不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必须履行变更手续的情形。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中境外新设企业名称与实际名称不一致,若不影响企业后续工作的,企业无需申请项目变更。若影响企业后续工作的,核准或备案机关可受理企业的变更申请。 |
问: |
境内企业A已经完成对境外企业B的收购,如果A计划减资、注销或退出B,A是否需要履行变更手续? |
答: |
境内企业A已经完成对境外企业B的收购,如果A计划减资、注销或退出B,A无需履行变更手续。 |
问: |
境内企业A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已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现拟将获得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企业B,是否需要履行项目变更手续? |
答: |
如果境内企业A收购股权的项目未完成,需要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履行变更手续。如果该项目已完成,则境内企业A不需要再履行项目变更手续。 |
问: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与第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发生变化,有何区别?什么情形下需要申请项目变更,什么情形下需要申请新的项目核准或备案? |
答: |
境内企业已取得境外投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后,项目尚未完成前,拟发生《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关情形,企业应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项目变更。境内企业已完成此前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拟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开展新的境外投资项目,应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如未完成全部投资,而投资额变化达到需进行变更的标准,应履行变更手续;如已完成全部投资,需要追加投资额,则履行新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
问: |
境内企业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生效前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企业在有效期内并未实施该项目。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后能否申请项目延期? |
答: |
境内企业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生效前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且有效期内并未实施该项目的,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后,核准、备案机关不再受理项目延期申请。企业应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配套格式文本等政策文件要求,提出新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