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问答(三十八)
问: |
境内企业A拟0元收购境外企业B,企业B的财务报告中显示B有一定资产。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
答: |
境内企业A在收购境外企业B的过程中既不存在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投入,也不提供融资、担保的,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
问: |
境内企业A所控制的境外企业a拟在境外发行债券,A拟为a的发债行为提供担保。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
答: |
境内企业A所控制的境外企业a在境外发行债券,A对a的发债行为提供担保。发债募集资金拟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发债募集资金不用于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 |
问: |
境内企业A拟为其境外母公司B在境外的投资提供融资或担保,境内企业A不获得该项投资有关的任何权益,且境外企业B不受境内主体实际控制。境内企业A是否需要就此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或大额非敏感报告手续? |
答: |
若境内企业A仅为境外母公司B相关投资提供融资或担保,但未获得任何权益,则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无需就此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或大额非敏感报告等手续。 |
问: |
境外企业B拟将其境外子公司b注资给境内子公司A,以增加A的注册资本金,由此A获得了境外b的股权。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
答: |
如果境内企业A未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仅因母公司注资而获得境外企业b的股权,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
问: |
境内企业A持有香港制造业上市企业a的10%股权,现拟从香港二级市场购买2%股权,完成后将持有企业a的12%股权。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A在二级市场购买股份无法出具购买协议,应如何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
答: |
境内A公司在已持有香港企业a的10%股权情况下,继续在二级市场购买2%股权,属于直接投资,即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以下称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项目实施前无法取得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相关附件。 |
问: |
境内企业进行内部架构调整,由境内子公司A并购境内子公司B持有的境外资产C,交易协议的金额为1美元。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时中方投资额应为1美元还是境外资产C的实际价值? |
答: |
境内企业进行内部架构调整,由境内子公司A并购境内子公司B持有的境外资产C,在申请该项目核准或备案时,中方投资额可按照协议约定金额1美元申报。核准、备案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中注明内部架构调整有关情况和境外资产C实际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