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问答(二十九)
问: |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第二项“投资主体情况-近两年信用情况”,如果投资主体注册不满两年,能否填写?如何填写? |
答: |
如果投资主体注册不满两年,可以填写投资主体从注册至今的信用情况即可。但要注意的是,该项需要填写的内容应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 |
问: |
申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时要求提供的“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有无具体要求? |
答: |
投资主体应提供最新年度或半年度(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投资主体成立时间较短、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Zui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问: |
投资主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是否需要登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获取项目代码? |
答: |
不需要。2018年3月1日起,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平台已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共享信息。投资主体只需在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即可,系统会自动赋予项目代码。若此前已取得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该代码依然有效,请直接将代码填入网络系统中“项目代码”一栏。 |
问: |
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的,是否需要省级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请示文件? |
答: |
不需要。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备案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备案机关提交。 |
问: |
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已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电子材料,还需要提交纸质材料吗? |
答: |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投资主体在线进行申报并提交电子材料,纸质材料原则上无需提供。 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使用纸质材料进行申报。 |
问: |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
答: |
《目录》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目录》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不包括以下两类境外投资活动:(1)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2)境内金融企业已取得国内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