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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中国台湾

问题

台湾营业税的常见问题(六)

答案
问:
台湾那些人属于执行业务者?
答:
指律师、会计师、建筑师、技师、医师、药师、助产师(士)、医事检验师(生)、程式设计师、精算师、不动产估价师、物理治疗师、职能治疗师、营养师、心理师、地政士、记帐士、着作人、经纪人、代书人、表演人、引水人、节目製作人、商标代理人、专利代理人、仲裁人、记帐及报税代理人、书画家、版画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检查人员、民间公证人及其他以技艺自力营生者。

问:
台湾证券商接受投资人委託买卖外国有价证券如何课徵营业税?
答:
台湾证券商接受投资人委託买卖外国有价证券,其所收取之手续费收入,如国内证券商与委託人间订有代收转付合约者,可按扣除转付国外手续费后之差额,报缴2%营业税。至前开国内证券商代收转付国外之手续费,其委託人如属国内投资人者,该委託人应依台湾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6条规定报缴营业税,惟前开国内证券商得代为报缴之。

问:
台湾保税区营业人销货至国内课税区,处理手续如何?
答:
依规定保税货物自保税区进入台湾境内之其他地区者为进口,故保税区营业人销售货物至国内课税区,课税区之买受人应按进口货物报关程序规定,填具进口报单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依法代徵营业税者,免由保税区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

问:
台湾营业人出售下脚、废料等是否应缴营业税?
答:
营业人出售下脚、废料等取得代价,係属销售货物,应依法报缴营业税。

问:
在台湾远洋渔船可以适用零税率,其认定标准为何?
答:
台湾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核发渔业证照之100吨以上之渔船,或20吨以上渔船取得该会核准以国外港口为基地赴国外作业或与国外渔业合作在外国海域作业之文件者,均为营业税法第7条第6款及第7款所称之远洋渔船;前开吨位之认定标准,应以总吨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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