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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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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中国台湾

问题

台湾使用牌照税之申请

答案
问:
台湾欠税车辆或已注销、缴销、报停之车辆,停放于公共道路,为何会受罚?
答:
欠税车辆或已注销、缴销、报停之车辆,停放于公共道路,依本部1999年12月15日台财税第880450983号函规定,即属使用公共道路,应依使用牌照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欠税车辆处以一倍以下之罚款,注销、缴销、报停之车辆处以二倍以下之罚款。

问:
供身心障碍人士使用之交通工具,如何申请免征使用牌照税?
答:
一、供领有身心障碍证明者使用车辆,每1身心障碍者可申请1辆免税,免税要件及应备证件如下:
(一)身心障碍者有驾驶执照
  1. 免税要件:车辆须为身心障碍者本人所有。
  2. 应备证件:身心障碍证明、行车执照、身分证、车主印章。
(二)身心障碍者无驾驶执照
  1. 免税要件:车辆须为身心障碍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户籍二亲等以内亲属或经法院选定之监护人或辅助人所有。
  2. 应备证件:身心障碍证明、行车执照、户口簿(车主为身心障碍者本人或配偶时,得以身分证代替)、车主印章。
二、符合免税规定案件,请携带相关证件正本,向车籍所属地方税稽征机关办理。
三、身心障碍者本人所有车辆,地方税稽征机关会主动通知核定免税,免再提出申请。

问:
买卖移转未办保存登记之房屋,其所立向地方税稽征机关办理契税申报之契据,应否贴花?
答:
买卖、交换、赠与及分割移转未办保存登记之房屋,因无法向物权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其所立向地方税稽征机关办理契税申报之契据,尚非属印花税法第5条第5款规定之凭证课税范围。

问:
车辆如已申请免征使用牌照税,溢缴之使用牌照税款如何申请退还?
答: 车辆如经核准免征使用牌照税,如有溢缴之使用牌照税,请携带使用牌照税缴款书收据联正本、车主身分证、印章、免税核准收执联(申办免税时,如证件齐全,即刻核发),至所属地方税稽征机关办理。

问:
车辆如已办理停驶、缴销、报废、失窃注销,如何申请退税?
答: 车辆如已办理停驶、缴销、报废、失窃注销,请携带使用牌照税缴款书收据联正本、车主身分证、印章、车辆异动登记书复印件,至所属地方税稽征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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