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问题
问: |
什么是文化事业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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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家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在预算 管理中列入一般公共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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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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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 位、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
问: |
纳税义务人是哪些? |
答: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在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
问: |
征收标准是多少? |
答: |
按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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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征收期限有什么规定? |
答: |
按次、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
问: |
现行主要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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