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员工加保劳保规定
问: |
分公司(工厂)员工需由总公司申报加保吗?或可以由分公司(工厂)自行申报加保? |
答: |
如果总公司、分公司(工厂)之间确有隶属关系,而且分别领有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发之登记证明文件,则可由该分公司(工厂)单独成立投保单位办理加保;如分公司(工厂)并未单独成立劳保投保单位,则该等人员可由总公司统一办理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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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台湾负责人领取老年给付后,是否要更换负责人? |
答: |
负责人领取老年给付后,如仍为公司负责人,无须办理变更负责人,但公司登记之负责人如已变更,则须向劳保局办理变更负责人手续。 |
问: |
台湾雇主应如何为员工办理加、退保手续?如果员工在试用期间是否仍需加保?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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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若在台湾的劳工目前没有工作,可以去职业工会加保吗? |
答: |
不可以。劳工保险为在职保险,必需有实际从事工作,才能加保。目前如果没有工作,依规定就不能参加劳工保险,请于日后再从事工作时,再由所属投保单位申报参加劳工保险。至于实际从事本业工作并以所获报酬维生之无一定雇主劳工或自营作业者,才能由所属本业职业工会申报加保。 |
问: |
若在台湾的劳工今年已经超过65岁,还可以再加劳保吗? |
答: |
劳工第一次加入劳工保险依规定不得超过65岁,但65岁前曾加入劳工保险之被保险人,如离职退保未领取老年给付,于满65岁后再从事工作,得由其所属投保单位办理加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