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よくあるご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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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遗产税之移转登记

答え
问:
未上市、未上柜且非兴柜公司股票,独资、合伙之商号,其遗产价值应如何估定?
答:
未上市、未上柜且非兴柜公司股票,遗产价值以被继承人死亡日公司的资产净值计算。如属平日有帐务纪录并办理年度结算申报之投资之独资、合伙商号的投资也是这样处理,如果属小规模营利事业,以登记资本额估算。在计算公司资产净值时,土地、房屋价值部分,应依照死亡日当期的公告土地现值及房屋评定标准价格计算,当公告土地现值或房屋评定标准现值大于账面价值时,应依照死亡日当期的公告土地现值或房屋评定标准价格计算,扣除土地增值税准备,但在账面价值高于公告现值时,就以账面价值为准。

问:
私募有价证券,其遗产价值应如何估定?
答:
1. 公司依证券交易法规定私募之有价证券,继承开始日,于上市、上柜或兴柜有同种类之有价证券买卖者,依下列方式估定之:

(1)
继承开始日该公司上市或上柜有价证券当日收盘价与当日前一个月内各日收盘价之平均价格,从低估定之;当日无买卖价格者,以继承开始日前最后一日该有价证券之收盘价,与该日前一个月内各日收盘价之平均价格,从低估定之。

(2)
兴柜公司之私募股票,依继承开始日该公司兴柜股票当日加权平均成交价与当日前一个月内各日加权平均成交价之平均价格,从低估定其价值;当日无买卖价格者,以继承开始日前最后一日该兴柜股票加权平均成交价,与该日前一个月内各日加权平均成交价之平均价格,从低估定之
2. 未上市、未上柜且非兴柜之股份有限公司私募普通股股票,以继承开始日该公司资产净值估价,并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29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调整估价。

问:
被继承人购买土地,迄死亡时尚未办理移转登记,应如何估价申报课税?
答:
被继承人生前购买的土地,虽然在死亡的时候,还没有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如经查明该买卖行为确系被继承人所为并且不是虚伪买卖,则基于买卖关系存在,他有请求登记的权利,这项债权属于「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应该在死亡的时候并入遗产总额课税,其价值可以按死亡时请求目标之公告土地现值估价。
但是若被继承人死亡前买进公共设施保留地,到死亡时尚未办竣移转登记,所遗「请求移转登记公共设施保留地之权利」,经查得实际成交价低于公告土地现值者,以实际成交价估算债权价额,确无法查得者,债权价额则以公告土地现值估算,无上开规定之适用。

问:
地上权遗产价值如何计算?
答: 地上权的设定假如没有订年限,是以1年地租额的7倍计算遗产价值,如果有订期限,要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31条各款规定计算遗产价值,另外地上权假如没有订年租,那么地租是按申报地价年息4%计算遗产价值。

问:
生前出售土地,在未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前死亡,应如何申报遗产税?
答: 被继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到死亡时还没有把所有权登记给对方,那么这笔土地还是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该加入遗产总额,至于出售该地所取得之价款,如果在死亡的时候,还有留存的部分,也应列入遗产总额课税。但是相对的也对土地买受人有未完成的过户移转义务,如同被继承人还没清偿的债务一般,所以也要将等额的土地价值从遗产总额中扣除。申报的时候请检附买卖的证明文件,例如契约书、价款支付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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