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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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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遺產稅之移轉登記

答案
問: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獨資、合夥之商號,其遺產價值應如何估定?
答: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遺產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公司的資產凈值計算。如屬平日有帳務紀錄並辦理年度結算申報之投資之獨資、合夥商號的投資也是這樣處理,如果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以登記資本額估算。在計算公司資產凈值時,土地、房屋價值部分,應依照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當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現值大於賬面價值時,應依照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但在賬面價值高於公告現值時,就以賬面價值為準。

問:
私募有價證券,其遺產價值應如何估定?
答:
1.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之有價證券,繼承開始日,於上市、上櫃或興櫃有同種類之有價證券買賣者,依下列方式估定之:

(1)
繼承開始日該公司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與當日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前最後一日該有價證券之收盤價,與該日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

(2)
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依繼承開始日該公司興櫃股票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與當日前一個月內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其價值;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前最後一日該興櫃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與該日前一個月內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
2.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私募普通股股票,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資產凈值估價,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調整估價。

問:
被繼承人購買土地,迄死亡時尚未辦理移轉登記,應如何估價申報課稅?
答:
被繼承人生前購買的土地,雖然在死亡的時候,還沒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經查明該買賣行為確系被繼承人所為並且不是虛偽買賣,則基於買賣關系存在,他有請求登記的權利,這項債權屬於「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該在死亡的時候並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可以按死亡時請求目標之公告土地現值估價。
但是若被繼承人死亡前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到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所遺「請求移轉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利」,經查得實際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實際成交價估算債權價額,確無法查得者,債權價額則以公告土地現值估算,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問:
地上權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答: 地上權的設定假如沒有訂年限,是以1年地租額的7倍計算遺產價值,如果有訂期限,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各款規定計算遺產價值,另外地上權假如沒有訂年租,那麽地租是按申報地價年息4%計算遺產價值。

問:
生前出售土地,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答: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到死亡時還沒有把所有權登記給對方,那麽這筆土地還是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該加入遺產總額,至於出售該地所取得之價款,如果在死亡的時候,還有留存的部分,也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但是相對的也對土地買受人有未完成的過戶移轉義務,如同被繼承人還沒清償的債務一般,所以也要將等額的土地價值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申報的時候請檢附買賣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價款支付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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