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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調整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相關稅前扣除及免徵標準

Time:   05.07.2021
深圳市調整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相關稅前扣除及免徵標準

根據深圳市統計部門最新發佈的工資數據公報,深圳市2020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1,620元(年平均工資為139,436元,四捨五入取整數)。據此,深圳市稅務局於2021年6月29日發佈《關於調整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相關稅前扣除及免徵標準的通告》,規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對解除勞動關係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標準、住房公積金以及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進行調整,具體通告內容如下:

  1. 調整解除勞動關係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標準

    根據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其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據此,深圳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調整為418,308元(含本數),超過部分應按照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 調整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標準

    根據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據此,深圳市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34,860元(11,620×3)。超過上述規定比例或標準繳交的住房公積金,該超過部分應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 調整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

    根據規定,企業年金及職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據此,深圳市職工繳納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工資計稅基數不得超過34,860元(11,620×3)。超過規定標準繳付的部分,應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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