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費是公司支付給董事,作為其履行董事會成員職責的固定報酬。此類費用通常用於回報董事在公司的監督、治理及參與董事會會議方面的貢獻,且一般不受公司業績影響而調整。
董事薪酬則指除了董事費之外,公司支付給董事的額外報酬,包括工資、獎金、福利、津貼或其他財務津貼。董事薪酬適用於承擔管理職能的執行董事。
根據《公司法2016》第230(1)條,上市公司及公眾公司支付董事費須經股東大會批准,以確保透明度,並防止董事自行決定其報酬。
相比之下,私人公司支付董事費可由董事批准,但須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此外,公司須在批准後14天內通知股東其決議。
至於董事薪酬則無需董事批准,因其受公司與董事之間簽訂的僱傭合同的約束。
公司在支付董事費和董事薪酬前,須依法扣除每月預扣稅(PCB),並按規定匯繳至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LHDN)。
此外,董事薪酬需扣除及繳納以下法定款項:
- 僱員公積金(KWSP)
- 社會保險(PERKESO)
- 就業保險計劃(EIS)
- 人力資源發展基金(HRDF)
執行董事積極參與公司管理工作,可同時獲得董事費及薪酬,後者通常包括薪資、獎金及其他與公司業績相關的獎勵。
另一方面,非執行董事主要專注於監督與治理,不參與日常管理工作,通常僅獲得董事費,而不包括薪資或績效獎勵。
公司的財務報表須準確記錄董事費和薪酬,並在年度報告中如實披露。遵循馬來西亞財務報告標準(MFRS)和公司治理原則,有助於確保董事報酬的透明度和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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