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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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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服務 - 中國

問題

中國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答案

中國公司的解散事由有哪些?
答: 根據中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出現下列事由時,公司解散:
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 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問:
清算組應在何時成立?
答:
根據中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問:
公司因合並或分立而解散時是否需要成立清算組?
答:
根據中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不需要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問:
清算期間公司可以開展經營活動嗎?
答:
根據中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問:
清算完成後的公司財產應如何分配?
答:
根據中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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