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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中國《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的相關問答(四)

答案
問: 哪些情形之一的經營主體,不能評為A級?
答:
  1. 實際生產經營期不滿3年的;
  2. 上一評價年度評價結果為D級的;
  3. 非正常原因評價年度內增值稅連續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應納稅 額為0的;
  4. 不能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並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問: 哪些情形不影響經營主體納稅繳費信用評價?
答:
  1. 由於稅務機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經營主體未能及時履行納稅繳費義務的;
  2. 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費款的;
  3. 稅務機關按照相關規定對經營主體不予行政處罰的;
  4. 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影響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的情形。

問: 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確定及生效時間是什麽時候?
答: 稅務機關原則上每年4月確定上一年度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並為經營主體提供納稅繳費信用評價信息的自我查詢服務。
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生效時間以實際發布日期為準。

問: 對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為A級的經營主體,稅務機關予以哪些激勵措施?  
答:
  1. 主動向社會公布A級名單;
  2. 下一年度起評分提高1分,連續評為A級的可累積提高,起評分最高不超過100分;
  3. 可以一次領取不超過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即時辦理;其他普通發票按需領用;符合條件的,可以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需開具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以下簡稱數電發票);
  4. 連續3年評為A級的,除享受以上措施外,還可以由稅務機關提供綠色通道或專門人員輔導辦理稅費事項;
  5. 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激勵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問: 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評價年度是指什麽?
答: 《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所稱評價年度是指公歷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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