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相關問答(四)
問: |
什麽情況下需要註銷《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
答: |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註銷快遞業務經營許可並公告:
|
問: |
什麽情況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會被作廢? |
答: |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告作廢《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
問: |
企業合並或分立,關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需要做什麽? |
答: |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吸收其他企業法人進行合並的或者分立後仍然存續的,應當向作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決定的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
問: |
企業設立分支機構,關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需要做什麽? |
答: |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設立分公司、營業部等非法人分支機構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分支機構名錄。分支機構的監控、安檢設備設施應當符合郵政業安全生產設備配置有關要求。 |
問: |
企業撤銷分支機構,關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需要做什麽? |
答: |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撤銷分支機構或者其分支機構名錄記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撤銷、變更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