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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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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ODI 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

问题

中资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问答(五十三)

答案
问: 中央管理企业持有部分股权的境内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是否应该按照中央管理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申报?
答: 若中央管理企业A直接或间接拥有境内企业a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a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则a应按照中央管理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申报。

问: 境内企业已取得境外投资备案通知书,中方投资全部为自有资金,现境内企业拟将部分中方投资改为银行贷款。上述情形境内企业是否需要申请项目变更?
答: 境外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发生变化不属于必须变更的情形,企业不需要申请项目变更。如果企业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资金来源进行备案变更的,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备案机关可视情决定受理与否。

问: 境内企业A持有香港制造业上市企业a的10%股权,现拟从香港二级市场购买2%股权,完成后将持有企业a的12%股权。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A在二级市场购买股份无法出具购买协议,应如何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答: 境内A公司在已持有香港企业a的10%股权情况下,继续在二级市场购买2%股权,属于直接投资,即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以下称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项目实施前无法取得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相关附件。

问: 境内企业A拟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C,向C的境外股东B支付收购资金。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 境内企业A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C,未发生11号令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活动,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问: 投资主体向其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加投资,额度超过原备案金额的20%,此情况应该申请变更还是申请新项目备案?
答: 如果原核准、备案项目尚未完成,且投资主体拟新增的投资仍用于原核准、备案项目,仅因市场、汇率等因素致使投资额增加,则投资主体应申请原核准、备案项目变更。如果新增投资并非用于原备案项目,而是用于新的境外投资活动,则投资主体应申请新项目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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