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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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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中国

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答

答案
问: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问:
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部分的增值税是不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的增值税,需要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
因为对方企业注销,没有及时取得发票,但是款项已经支出了,确实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凭借合同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问:
企业的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哪些类型?
答: 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问:
企业建成的房屋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发票还没拿到,是按发票凭证计提折旧还是按合同的金额计提呢?
答: 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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