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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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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中国台湾

问题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结算申报程序

答案
问:
台湾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应于何时办理年度结算申报?
答: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作业组织,应于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办理结算申报,其不合免税要件者,仍应依法课税。

问:
台湾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未办理结算申报,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
除有条件可免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外,未于每年所得税申报期间办理结算申报,稽征机关将依所得税法第79条第1项规定填具滞报通知书通知该机关团体限期补报;如超过期限仍未办理者,则由稽征机关辅导该等机关团体在一定期限内,补办结算申报。经辅导后仍未办理机关团体结算申报者,稽征机关依查得之资料或按其收入性质适用相当行业之同业利润标准核定其余绌数,并视同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之免税要件,依所得税法第71条之1第3项规定课税。

问:
台湾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转投资收益如何课税?
答:
1. 于两税合一制下(2018年度修法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投资于国内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不计入所得额课税,其所含的可扣抵税额,亦不得用以扣抵机关团体应纳的所得税额,并不得申请退还。
2. 2018年度起,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所获配之股利或盈余,已无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规定。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系属机关团体的孳息收入,应并同其他各项收入用于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的支出,并计算其支出比例是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第8款规定的60%。

问:
台湾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于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第8款规定计算支出比例时,其所获配的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应否并入计算?
答: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获配的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系属机关团体的孳息收入,应并同其他各项收入用于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的支出,并计算其支出比例是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第8款规定的60%。

问:
台湾营利事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资产重估价?
答: 营利事业之资产,如果遇到当年度物价指数较该资产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规定办理资产重估价年度物价指数上涨达25%以上者,得向该管稽征机关申请办理资产重估价,营利事业办理资产重估价,应于其会计年度终了后之第2个月1个月内,填具资产重估价申请书,叙明营利事业设立日期、会计年度起讫日期及曾否办理资产重估价,向该管稽征机关申请办理资产重估,并于接到该管稽征机关核准办理重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填具下列3种书表向该管稽征机关办理重估价申报:(1)资产重估价申报书 (2)重估资产总表及其明细表 (3)重估前后比较资产负债表。如果未能于60日之期限内办理申报,营利事业可以自行延期30日,不必事先申请核准,但是其申报重估价值有错误时,不得享受改正申报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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