ホーム   よくあるご質問  コーポレート  中国  关于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相关问题 

よくあるご質問

シェア

コーポレート - 中国

ご質問

关于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相关问题

答え
问: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如何进行加计扣除?
答: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问: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在何时申报?
答: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计算加计扣除。换言之,企业在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还是按照实际发生数进行扣除,在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可以按照实际发放的残疾员工的200%进行扣除。

问: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
定期通过非现金方式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问:
企业享受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应留存备查的资料有哪些?
答: 主要留存备查的资料为:
(1)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 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 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 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问:
企业应为安置残疾人员缴纳哪些种类的社会保险?
答: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言語選択

English

繁體中文

简体中文

閉じ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