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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台湾综合所得税的常见问题36

答え
问:
台湾2009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之境外未上市股票于2010年度以后出售,如何计算所得?
答: 应以成交价格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计算所得。

问:
台湾申报海外所得时,可否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
答:
个人申报海外之一时贸易盈余、执行业务所得、租赁所得、权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渔、牧、林、矿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及其他所得时,得以其收入额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问:
台湾财政部核定有成本及必要费用减除标准者有那些所得?
答:
一、
个人一时贸易盈余按收入之94%减除成本及费用。
二、
各年度执行业务者费用标准。
三、
各年度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
四、
土地供他人开采矿石,按权利金收入10%减除必要损耗。
五、
各年度自力耕作渔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
六、
各年度私人办理补习班幼儿园与养护疗养院所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


台湾申报海外所得时,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费用之证明,应如何计算所得额?
答:
申报海外所得时,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比照同类台湾来源所得,适用财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计算所得额。

问:
台湾海外财产交易无法提出成本费用者,如何计算所得?
答:
一、
不动产按实际成交价格之12%,计算所得额。
二、
有价证券按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所得额。
三、
以专利权或专门技术让与,取得之对价为现金或公司股份者,按取得现金或公司股份认股金额之70%,计算所得额。
四、
以专利权或专门技术让与,取得之对价为公司发行之认股权凭证者,应于行使认股权时,按执行权利日目标股票时价超过认股价格之差额之70%,计算所得额。
五、
其余财产按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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