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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台湾综合所得税的常见问题32

答え
问:
台湾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交易损失可不可以自其他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项目中扣除?
答: 不可以。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交易损失,只能在损失发生年度或发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内,于申报最低税负时,自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交易所得中扣除,不可以自其他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项目中扣除。

问:
台湾为何非现金部分之捐赠扣除额须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
答:
一、
非现金之捐赠估价不易,根据纳税资料分析,非现金之捐赠往往成为纳税义务人从事租税规划并用以规避税负之管道,爰将其计入基本所得额。
二、
依据2003年度综合所得税资料统计,显示高所得者利用捐赠规避税负情形不容忽视。

问:
台湾非现金捐赠扣除额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之规定为何?
答:
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如有列报非现金之捐赠扣除金额,应将该扣除金额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至于现金捐赠部分,则无须计入。

问:
台湾个人所得基本税额(最低税负)的税率为何?
答:
个人的税率为20%

问:
台湾最低税负之计算原则为何?
答:
最低税负采行替代式,其原则如下:
一、
一般所得税额高于或等于基本税额者,依一般所得税额缴纳所得税。
二、
一般所得税额低于基本税额者,除应按一般所得税额缴纳所得税外,另应就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之差额缴纳所得税。亦即,当一般所得税额低于基本税额时,应按基本税额缴纳所得税。
三、 海外所得已依所得来源地法律规定缴纳的所得税,得扣抵基本税额,扣抵金额不得超过因加计海外所得,而依规定计算增加的基本税额。前述扣抵,应提出所得来源地税务机关发给同一年度纳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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