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よくあるご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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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中国

ご質問

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变化

答え
2021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实施细则,这次颁发的细则与之前颁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相比,大体上延续了之前的操作方针与规定,但对细节之处又做了优化和完善。

问:
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间是否有变化?
答: 年度汇算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问:
如委托单位代办,是否仍需签署书面协议?
答:
本次公告中明确,由单位代为办理的,除书面以外,可以通过电子方式确认。纳税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进行确认。

问:
单位是否可以自行统一为员工集中代为办理?
答:
员工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如需代办,员工应补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问:
根据2020年税务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实习生取得的劳务报酬也可以按照预扣预缴方式计算,那是否实习生也可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
是的,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也可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问:
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是否有何变化?
答:
与原公告相比,本次规定对于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新增了可向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问:
2019年度汇算的结果是否会对本次申请2020年度汇算产生影响?
答:
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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