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コーポレート - 台湾

ご質問

债务人之财产及所得资料

答え
问:
债权人已取得法院执行名义该如何向税捐机关申请债务人之财产及所得资料?
答:
债权人可携带执行名义及身分证(正、复印件)暨服务费(每查调一位债务人之一种数据收费250元,财产及所得数据分开计算,各为一项;申请查调同一债务人二个以上年度所得资料者,应依每一年度分别收取服务费),就近洽国税局总局或所属分局、稽征所、服务处全功能柜台申办。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申办时,除检附上开相关资料外,应另检附委任书及代理人身分证正本。

问:
债权人持拍卖抵押物或质物之裁定,是否可至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查调债务人之财产及所得等课税资料?
答:
拍卖抵押物或质物之裁定,系属对特定物之执行名义,仅得就执行名义所载之特定财产为强制执行,不得径就债务人所有之其他财产为强制执行。因此,债权人持上述执行名义,并不能申请查调债务人之课税数据。

问:
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可否持债权人开具之代偿证明,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查调债务人财产资料?
答: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33条第1项第8款规定,债权人已取得民事确定判决或其他执行名义者,得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查调债务人财产等课税资料。另参酌财政部88.4.30.台财税字第880257536号函释规定,强制执行法第4条第1项规定之执行名义,对诉讼系属后为当事人之继受人,亦发生效力。因此,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并持有债权人开具之代偿证明,因属强制执行法第4条之2所称之「诉讼系属后为当事人之继受人」,而为原执行名义效力所及,税捐稽征机关应可受理其申请查调债务人财产等课税资料。

问:
因应民法继承编施行法修正,债权人查调债务人财产及所得资料之原则为何?
答: 继承发生于98年6月11日以前,债权人申请查调债务人之继承人固有财产及所得数据时,债权人须取具该等继承人不符合民法继承编施行法第1条之3第2项至第4项所定要件之相关证明文件,稽征机关始得依规定提供。

问:
财政部是否可以公告重大欠税案件或重大逃漏税捐案件其欠税人或逃漏税捐人姓名或名称与内容?
答: 财政部或经其指定之税捐稽征机关,对重大欠税案件或重大逃漏税捐案件经确定后,得公告其欠税人或逃漏税捐人姓名或名称与内容,不受税捐稽征法第33条第1项课税资料保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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