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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营利事业保存账簿之罚则

答え
问:
台湾营利事业未依规定保存账簿,或未将账簿留置于营业场所,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
营利事业未依规定保存账簿,或无正当理由而不将账簿置于营业场所者,稽征机关将处以新台币(下同)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之罚款。营利事业当年度使用之账簿因故灭失者,得报经该管稽征机关核准另行设置新帐,依据原始凭证重行记载,依法查账核定。营利事业当年度关系所得额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凭证,因遭受不可抗力灾害或有关机关因公调阅,以致灭失者,稽征机关得依该事业以前3个年度经稽征机关核定纯益率之平均数核定之。其属新开业或由小规模营利事业改为使用统一发票商号者,得依上年度查账核定当地同业之平均纯益率核定之。

问:
台湾营利事业销货未给予他人凭证或未保存凭证,稽征机关如何处理?
答:
营利事业销货未给予他人销货凭证或未将销货凭证存根保存者,稽征机关得按当年度当地同时期同业帐载或新闻纸刊载或其他可资参证之该项货品最高价格,核定其销货价格。其未给予他人销货凭证者,稽征机关应按所查明认定之销货总额,处以5%罚款,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100万元;其经查明确属匿报收入者,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问:
台湾营利事业使用电子方式处理帐务者,于使用前是否须事先申请核准?原依规定申请核准者,是否每月仍需编制电子表格送交稽征机关查验?
答:
1. 由于营利事业使用电子方式处理帐务,已成为电子化时代的潮流,因此,财政部爰就「税捐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账簿凭证办法」予以修正,依修正后办法第9条规定,营利事业使用电子方式处理会计数据,已不用事先核备,仅须依商业会计法第40条及商业使用电子方式处理会计数据办法之规定办理即可。
2. 营利事业原依规定申请核准使用电子计算器处理帐务者,亦不须再编制会计项目电子表格每月送交稽征机关查验,财政部2002年9月23日台财税字第0910455893号函发布停止适用「营利事业使用电子计算器处理帐务管理要点」。

问:
台湾营利事业开立收款机发票存根联之保存,有何简化规定?
答: 营业人使用之收款机具有媒体储存发票存根联数据功能者,得以该项媒体数据代替发票存根联依规定年限保存。此外,营业人符合下列条件者,其经营零售业务部门所开立之收款机发票存根联,得报经主管稽征机关核准后于各该期营业税报缴后届满9个月销毁,并以收款机日报表及统一发票明细表存查联代替,依规定年限保存:
1. 无积欠已确定之营利事业所得税及罚款。
2. 会计制度健全,内部稽核与内部控制订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规范者。
3. 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或经核准使用蓝色申报书者。
4. 最近半年内,总分支机构合计平均每月使用2联式收款机统一发票达5万份以上者。

问:
台湾营利事业使用电子方式处理帐务者,是否须将相关账簿报表打印保存?
答: 商业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等,得以电子方式输出或以数据储存媒体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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