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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個人所得稅指南(四)-外籍個人收入的確認及涉稅規定

中國個人所得稅指南(四)-外籍個人收入的確認及涉稅規定

一、  工資薪金收入的確認

依據《財政部關於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80】第189號),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由外國派出單位發給包幹款項,其中包括個人工資、公用經費(郵電費、辦公費、廣告費、業務上往來必要的交際費)、生活津貼費(住房費、差旅費),凡對上項所得能夠劃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外籍職員的在華住房費准予扣除計算納稅的通知》(財稅外字【1988】第021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駐華機構租房或購買房屋免費供外籍職員居住,可以不計入其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駐華機構將住房費定額發給外籍職員,可以列為費用支出,但應計入其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該職員能夠提供準確的住房費用憑證單據的,可准其按實際支出額,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  外籍董事和高管涉稅規定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 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25號),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其取得的由該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應自其擔任該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起至其解除上述職務止的期間,不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中國境內企業高層管理職務,是指公司正、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稅方法,僅適用於個人擔任公司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僱的情形。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僱,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併,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對於擔任境內居民企業的董事、監事及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以下統稱高管人員),無論是否在境內履行職務,取得由境內居民企業支付或者負擔的董事費、監事費、工資薪金或者其他類似報酬(以下統稱高管人員報酬,包含數月獎金和股權激勵),屬於來源於境內的所得。

三、  關於境外團體或個人在中國從事文藝及體育演出涉稅規定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團體或個人在我國從事文藝及體育演出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06號)演出團體支付給演員、運動員個人的報酬,凡是演員、運動員屬於臨時聘請,不是該演出團體僱員的,應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按勞務報酬所得,減除規定費用後,徵收個人所得稅;凡是演員、運動員屬該演出團體僱員的,應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按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規定費用後,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外國或港、澳、台地區演員、運動員以個人名義在我國(大陸)從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按勞務報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  關於外籍個人免稅補貼的規定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准為合理的部分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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