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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工資待遇問答

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工資待遇問答

近日,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反覆,出於防疫需要不少小區被封閉,導致不少勞動者無法正常上班。針對疫情期間工資待遇問題,現匯總如下,謹供各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參考。

  1. 因疫情導致小區被封閉,勞動者無法正常上班的,需要支付工資嗎?

    答:如勞動者屬於依法實行隔離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的,用人單位要按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資。

    如勞動者不屬於上述隔離情形的,則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
    用人單位可安排勞動者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按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2)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使用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期的,按相關假期的規定支付工資。
    (3)
    勞動者不能通過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也未休假的,參照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
    i.  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ii.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單位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按不低於深圳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

    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的起止日期計算,從停工停產當日起至復工復產前一日止連續計算。       其中,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等各類假期)。用人單位發薪日期在此期間的,不影響按停工停產相關支付標準分段計算工資。

    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後復工,復工後再次停工停產的,每中斷一次需重新計算,不得將兩次停工停產的時間累加計算。

  2. 新冠肺炎患者隔離期結束後仍需繼續治療的,工資應如何支付?

    答: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3. 因疫情影響致用人單位經營困難,可否與勞動者協商工資待遇?

    答:可以。根據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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