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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海外實體商品及服務稅註冊

答案
海外實體的定義是指非新加坡居民和/或在新加坡沒有固定營業地點的實體。本地和海外的實體也適用同樣的商品及服務稅登記規則。如果公司正在註冊GST,公司必須在新加坡指定一個當地代理,即第33(1)條代理,該代理將代表公司處理所有GST事宜。這個代理負責GST的核算和支付。

問:
公司需要登記商品及服務稅嗎?
答: 商品及服務稅是對進口商品(由新加坡海關征收)以及新加坡幾乎所有商品和服務征收的基礎廣泛的消費稅。在一些國家,消費稅被稱為增值稅(VAT)。
如有下列情況,公司必須登記購買商品及服務稅:
一、 如公司在2019年1月1日之前的日歷季度末(即截止3月、6月、9月或12月的3個月) 和過去三個季度的應稅營業額超過100萬新加坡元。
二、 如公司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後的任何日歷年度結束時,公司的應稅營業額均超過100萬新加坡元。

問:
對於進口商品供新加坡供應的海外實體,有什麽替代方案?
答:
公司可以把貨物進口到新加坡,然後以公司的名義供應。如果公司的納稅供應超過了門檻,GST登記是強制性的。否則,公司可以選擇自願登記GST,以便公司可以申領已支付的進口GST。
公司可以指定一個GST註冊的新加坡代理商,代理進口和供應貨物。該代理人被稱為第33(2)條代理人,就像他是委托人一樣對貨物負責。他將以自己的名義進口商品到新加坡,並要求支付進口商品的消費稅。隨後的供應將被視為應納稅的供應品,他必須就供應品支付消費稅。公司不需要註冊商品及服務稅。

問:
如何註冊合資企業的商品及服務稅?
答:
合資企業是一種商業安排,其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方(成員)一起進行某些共同的活動。
如果在ACRA註冊,合資企業是一個法人實體,可以註冊GST。
如果沒有在ACRA註冊,合資企業只能在以下情況下註冊GST:
一、 合資企業是一個獨特的有組織的實體,有關於章程、目標、規則和活動的書面證據。文件證據包括合夥協議、合營合同、契約和承諾書等;
二、 成員在合資企業下共同經營業務;
三、 合資企業從事以下業務:
四、 每個成員都參與合資企業經營的業務;和
五、 一名成員由其他成員提名並授權為代表成員,為合資企業履行提交和支付商品及服務稅的行政要求以及其他商品及服務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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