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相關問答(二)
問: |
申請經營國際快遞業務除了註冊資本的限制,還有哪些要求? |
答: |
申請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除了滿足規定的註冊資本,還應當能夠向有關部門提供寄遞快件的報關數據,位於機場和進出口岸等屬於海關監管的處理場地、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
問: |
企業應當向哪個部門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
答: |
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或者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
問: |
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
答: |
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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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需要多長時間? |
答: |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公告;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
問: |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記載事項發生變化如何申請變更? |
答: |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記載事項發生變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郵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