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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中國個人股權轉讓的相關問答(三)

答案
問:
哪些情況下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答:
  1. 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2. 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3. 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4. 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等四種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主要是對違反了公平交易原則或不配合稅收管理的納稅人實施的一種稅收保障措施。

問:
納稅人的哪些情形會被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1. 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2. 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3. 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4. 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5. 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6. 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問:
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哪些情形納稅人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答: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1. 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2. 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 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4. 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問:
個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應如何確定股權原值?
答: 對個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問:
轉讓的股權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應如何折合成人民幣?
答: 轉讓的股權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的,按照結算當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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