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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應計入台灣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

答案
問:
那些免稅臺灣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
答:
  1. 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2.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
  3.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之所得。
  4.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所得。但不包括其資金在台灣境內運用所生之所得。
  5.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制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重要投資事業及重要科技事業、營運總部、參與交通建設及公共建設而受獎勵之民間機構、科學工業及因受讓設備或應用軟件而續用、因合並而繼受租稅優惠等所適用之(5年)免稅所得。
  6. 知識產權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金額
  7. 增雇台灣員工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
  8. 增雇24歲以下台灣員工與調高台灣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

問:
臺灣營利事業發生的證券(期貨)交易損失是否可以扣除?
答:
最低稅負制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征機關核定之證券(期貨)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於計算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時,先行扣除。扣除之順序,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扣除。當年度無各該所得額可供扣除或扣除後尚有未扣除余額者,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

問:
臺灣營利事業的一般所得稅額如何計算?
答:
營利事業之一般所得稅額,為營利事業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後之余額。

一般所得稅額=結算申報之應納稅額-結算申報之投資抵減稅額

問:
臺灣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之關連為何?
答: 營利事業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繳納之所得稅,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前述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

問:
臺灣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會受到什麽處罰?
答:
  1. 已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但有漏報或短報導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將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款。
  2. 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而經稽征機關調查者,發現有應課稅之金額者,除依規定補征外,應按補征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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