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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未清償的債務免稅額計算

答案
問:
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喪葬費多少?
答:
喪葬費的扣除金額,不論實際發生多少金額,一律都以新臺幣123萬元計算,不須要附證明文件,但假如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或是外國人,那麽只有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喪葬費才可以扣除。

問:
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以扣除多少?
答:
在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分別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之遺產價額,但是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其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則不適用前述扣除的規定。

問: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之稅捐,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答:
被繼承人生前未納之各項稅捐、罰款及罰金,應檢附相關文件自遺產稅額中扣除,例如:
  1. 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2. 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之所得,以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其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屬被繼承人所得部分,依公式計算屬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綜合所得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問: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清償的債務,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答: 被繼承人死亡以前還沒有清償的債務,如果具有確實的債務證明文件,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但是如果在被繼承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所借的債務,繼承人必須說明這項債務發生的原因,並且證明所借資金的用途。如果不能證明債務發生的確實用途,那麽這項借款要列入遺產總額,所欠債務再予扣除。

問:
被繼承人死亡後尚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應如何申報扣除?
答: 凡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公告確定征收的工程受益費,不論是在死亡前或死亡後開征,只要是還沒有繳納的部分,都可以當作被繼承人死亡前的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申報時請附上繳納工程受益費收據復印件,或經主管機關公告征收確定的證明文件。
至於被繼承人死亡以後才公告征收的工程受益費,是對繼承人所得的財產,因工程受益而征收的費用,這些工程受益費有的因遺產土地還沒有辦理繼承登記,可能還以被繼承人名義征收,但實際上已和被繼承人無關,所以這些工程受益費不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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