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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法-退休返聘人员工资涉税规定简介

中国税法
退休返聘人员工资涉税规定简介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后,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经验较丰富,雇佣成本一般低于普通员工,实践中部分企业乐于采用员工退休不退岗的形式。由于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与任职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自动解除,且不得再签署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注意以下相关涉税规定:

一、  退休人员再任职个税规定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 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 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 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二、  退休返聘人员社保问题

受雇人员退休后即按规定领取退休金,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退休返聘员工不需要再缴纳社保。

三、  退休返聘人员工资适用基数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企业因雇用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除有特别规定外,以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为基数计算的、限额内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退休人员不需要缴纳工会经费,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需要缴纳须以当地工会的要求为准。如当地要求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会经费,则以退休返聘人员工资为基数计算缴纳的工会经费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因退休返聘人员与任职单位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其不应纳入残保金计算的职工人数。

四、  退休人员工资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企业因雇用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支付给退休返聘人员的合理工资薪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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