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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的常见问题(19)

答え
问:
台湾营利事业所缴纳的税捐,原以成本或费用列帐,于收到海关或稽征机关退税时应该如何处理?
答:
营利事业缴纳之税捐原以费用列帐者,如于缴纳年度收到退税款时,应以原项目冲回,如于以后年度才收到退税款者,应列为收到退税年度之非营业收入。又营利事业缴纳外销品进口原料之税捐,应以成本列帐,其成品于当年度外销并收到海关退税款者,应自成本项下冲减。如当年度未收到退税款,应估列应收退税款列为成本减项,其成品于次年度始外销者,不论是否收到海关退税款,均应于该次年度就收到之退税款或估列应收退税款,列为成本减项。

问:
台湾营利事业帐载应付费用或损失,逾期多久应转列收入?
答:
营利事业帐载应付的费用或损失,逾请求权时效尚未给付者,应于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项目,等到实际给付时,再以营业外支出列帐。

问:
台湾营利事业列报利息支出应注意那些事项?
答:
列报利息支出应注意下列各项:
1. 非营业所必需的借款利息,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2. 借入款项应于帐内载明债权人的真实姓名与地址,否则不予认定。
3. 向金融业以外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财政部核定的最高利率标准,2021年度该项标准最高不超过月息1分3厘。

问:
台湾营利事业列报投资损失,应注意那些事项?
答:
1. 投资损失应以实现者为限,其所投资之事业发生亏损,而原出资额并未折减者,不得列为损失。
2. 投资损失应有所投资事业之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或清算证明文件。但被投资事业在国外且无实质营运活动者,应以其转投资具有实    质营运之事业,因营业上亏损致该国外被投资事业发生损失之证明文件,并应有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代表或外贸机关之证明;在大陆地区者,应有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委托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之机构或团体之证明。
3. 因被投资事业减资弥补亏损而发生投资损失,其需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以主管机关核准后股东会决议减资之基准日为准,其无需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以股东会决议减资之基准日为准。因被投资公司经法院裁    定重整并办理减资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计划所订减资基准日为准。
4. 因被投资事业合并而发生投资损失,以合并基准日为准。
5. 因被投资事业破产而发生投资损失,以法院破产终结裁定日为准。
6. 因被投资事业清算而发生投资损失,以清算人依法办理清算完结,结算表册等经股东或股东会承认之日为准。

问:
台湾营利事业列报出售或交换资产损失,应注意那些事项?
答:
列报出售或交换资产损失,应注意下列各项:
1. 资产之未折减余额大于出售价格者,其差额得列为出售资产损失。
2. 资产之交换,应以时价入账,如有交换损失,应予认列。
3. 凡购买或取得各级政府发行之公债、金融机构发行之金融债券,或营利事业发行之股票、公司债,其出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之损失,得列为出售资产损失。但证券交易所得停征期间,因证券交易所发生之损失,不得自所得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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