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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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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额外印花税的常见问题

答え
由2010年11月20日起不论是以个人或公司(任何地方注册)名义取得住宅物业,并且在取得后的24个月内(物业在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12年10月27日前取得)或36个月内(2012年10月27日起或之后取得)将其转售,则须缴付额外印花税,以下是有关于香港额外印花税的常见问题:

问:
在什么情况下须支付额外印花税?
答: 除获得豁免的交易外,如交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便须缴纳额外印花税:
涉及住宅物业的买卖或转让;
卖方或转让方是于2010年11月20日或之后才取得有关物业;及
卖方或转让方在取得物业后,在24个月或以内(物业在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12年10月26日期间取得)或36个月或以内(2012年10月27日起或之后取得)将其处置(包括转售或转让)。

问:
什么交易可获豁免缴纳额外印花税?
答:
有些交易是可获豁免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例如该住宅物业是转售或转让予香港政府,该住宅物业是送赠予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征税的慈善机构,该项交易是相联法人团体之间所进行等等。

问:
如何计算住宅物业的持有期?
答:
住宅物业的持有期是以公历月计算,举例物业在2019年11月20日取得,其后在2020年5月19日转售,那该物业的持有期为6个月。

问:
谁人需缴交额外印花税?
答:
除买卖双方外,任何使用该文书的人士均须共同及个别地负上缴纳额外印花税的法律责任。

问:
额外印花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
额外印花税的税率是根据卖方或转让方转售或转让前住宅物业的持有期而定:
如物业是在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之间取得:
持有期
税率
6个月或以内
15%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10%
超过12个月但在24个月或以内
5%
如物业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后取得:
持有期
稅率
6个月或以内
2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15%
超过12个月但在36月或以内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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