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よくあるご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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コーポレート - 台湾

ご質問

台湾负责人加保劳保规定

答え
问:
台湾被保险人之家属经法院宣告死亡,申请家属死亡丧葬津贴之给付金额如何计算?
答:
  1. 法院宣告判决确定之「死亡日期」及「判决日期」均在被保险人投保期间者,以判决当月起前6个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资为准。
  2. 死亡日期在被保险人投保期间内,判决时已退保者,以退保当月起前6个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资为准。

问:
台湾公司目前没有雇用员工,该如何办理劳保加保?
答:
新公司仅负责人1人而未雇用员工,依规定不得成立投保单位单独为负责人办理参加劳工保险。

问:
在台湾之公司已经停业(歇业),老板另外新成立一家公司,在原公司的员工劳保要如何处理?
答:
投保单位应为原公司员工办理退保,再由新公司另外办理新投保手续。

问:
在台湾之公司即将歇业,仅余负责人1人处理善后,劳保可否办理退保?
答: 投保单位如即将歇业,未再继续雇用员工,请依规定于员工离职之当日填具退保表寄(送)劳保局办理退保手续。受雇员工均已离职退保,仅余负责人1人处理善后事宜时,该负责人已不具备雇主身分,得申报退保。

问:
在台湾之甲、乙两家公司均有员工投保劳保,分属不同证号,两家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劳保应如何办理?
答: 两家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劳保可依下列方式择一办理:
  1. 将两家公司员工分别办理退保手续,再由合并后之存续公司办理新投保手续,为所属员工办理加保。
  2. 保留甲公司(或乙公司)之保险证号,并向本局办理变更投保单位名称为合并后之公司,乙公司(或甲公司)员工办理退保,并转至甲公司(或乙公司)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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