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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中国

ご質問

中国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热点问题

答え
问:
今年最新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调整,请问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问:
房产企业,是否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问:
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最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
按照财税〔2015〕119号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作为核定征收企业,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问:
一家科技服务业企业,2023年发生了1000万元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在税前扣除多少?
答: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该公司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1000万元的基础上,在税前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合计在税前扣除2000万元。

问:
事业单位也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事业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其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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