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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中国

ご質問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答

答え
问: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哪些最新规定?
答:
  1.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2.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问:
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两种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
如果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

问: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从2022年1月1日起实行,企业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取得什么样的入库登记编号,才能享受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具体编码规则是: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其中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问:
总、分机构均在北京市内的居民企业,是否需要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应当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申报,总机构应报送什么材料?
答: 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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