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よくあるご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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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計監査 - 香港

ご質問

在香港的帳目、財務報表及審計(4)

答え
(I) 一般  (续)

问:
对于在财务报表使用的呈报货币是否有任何限制?
答: 没有。公司可自行决定财务报表所使用的呈报货币。

(II) 香港《公司条例》中的「在提交报告方面获豁免」

问:
《公司条例》中的「在提交报告方面获豁免」是什么?
答:
《公司条例》中的「在提交报告方面获豁免」意指合资格拟备简明帐目及董事报告的私人或担保公司(特别予以豁除的公司除外)可获的豁免。

问:
符合《公司条例》中「在提交报告方面获豁免」的公司能获得什么豁免?
答:
该等豁免是指豁免遵从有关拟备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特定规定。豁免事项包括:

(a)
并无规定须在财务报表内披露核数师的酬金 (第380(3)条及附表4第2部);
(b) 并无规定财务报表须「真实而中肯地反映」情况(第380(7)条);
(c)
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可将附属企业豁除于综合财务报表外 (第381(2)条);
(d)
并无规定财务报表的附注须披露董事涉及重大的交易、安排或合约中有具相当分量的利害关係(第622G章第23条);
(e)
核数师无须就财务报表述明「真实而中肯地反映」的意见(第406(1)(b)条);
(f)
财务报表可遵照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出或指明的「中小企财务报告准则及总纲」拟备财务报表;及
(g)
并无规定须在董事报告内披露或加入:

(i)  业务审视 (第388(3)(a)条) ;

(ii)
使董事能藉购入股份或债权证而获取利益的安排(第622D章《公司(董事报告)规例》 (下称「第622D章」)第3(3A) 条);

(iii)
捐赠(第622D章第4(3) 条);

(iv) 董事辞任或拒绝参选连任的理由(第622D章第8(3)条);及

(v)
董事涉及在与公司的指明企业所订立属重大的交易、安排或合约中有具相当分量的利害关係(第622D章第10(7)条)。

问:
《公司条例》中「在提交报告方面获豁免」的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否需要进行审计?
答:
是的,所有公司,包括符合《公司条例》中「在提交报告方面获豁免」的公司的财务报表都需要进行法定审计。

只有不活动公司才获豁免 (第447条) 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如公司通过特别决议宣布公司处于不活动状态,并向公司注册处交付该决议登记,则该公司为不活动公司 (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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